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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10月19日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

作者:郑州大阳城游戏预拌干粉砂浆罐-干粉砂浆储存罐_稳定土搅拌机_稳定土搅拌站   发布时间:2020-03-19 08:59   关键字:

  根据省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气象中心会商预测,近日受高湿逆温和偏南风影响,我市将出现重度污染过程,将达到区域橙色预警水平。为有效应对近期重污染天气过程,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启动区域一和区域二Ⅱ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269号)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在继续执行10月18日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延长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时间的通知》相关减排措施的同时,自2018年10月19日18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钢铁行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烧结机、竖炉、石灰窑执行限产50%措施;生产的烧结机压减风门20%。烧结机和竖炉配套的脱硝设施已投入运行,且SO2不超过35mg/m3,NO2不超过50mg/m3,颗粒物不超过10mg/m3的免于停限产。

  2、焦化行业:在确保焦炉烟气温度达到脱硝设施最佳运行效率和氨水催化剂最低用量前提下,自行调整至最长结焦时间。

  4、建材行业:水泥(含特种水泥、粉磨站)、砖瓦窑、陶瓷、玻璃棉、岩棉、石膏板、矿渣微粉等企业全部停产。

  5、涉VOCs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的工业企业,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含未完成环保治理的)停产。除焦化外其它涉VOCs排放工序的企业,VOCs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6、企业集群: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铁矿选矿、采砂、罐头、耐火材料、营养钵等企业或企业集群全部停产。停止使用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

  7、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为应急抢险、市政工程、民生工程等免于停工工地配套保障施工的搅拌站除外)。

  1、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8〕10号)执行限行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2、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输运服务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全市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

  1、除应急抢险、市政工程、民生工程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2、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四)纳入免于停限产、停工的企业、施工工地等按《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规定的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与10月18日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延长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时间的通知》要求的减排措施程度不同的,按其中最严格的减排要求执行。

  (六)根据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将适时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排措施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政办字〔2017〕209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污染源监管和重点领域污染联防联控,严格环境执法,充分发挥驻企监督员的监管作用,确保重点企业停限产和限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市直有关部门要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发现问题立即督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市政府将组成暗访督察组,对各地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巡查暗访,凡是没有落实市政府要求和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现一起曝光一起,严肃问责一起,并作为10月份生态唐山建设考核扣分依据;对不按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业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于每日10时前,将本地本单位前一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和督导检查情况报市环保指挥中心。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积极宣传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全社会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要以手机短信方式及时向全市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为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缓解道路交通压力,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20时;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二、限行范围。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包括城市(城区)道路和公路,高速公路除外。

  三、限行内容。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按车牌尾号每天禁行两个号码,禁行号码与北京市保持一致,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6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禁行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3月31日,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禁行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二)按规定取得常规禁行区域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四)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

  (五)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五、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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