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秦海峰)根据《山西省进口冷冻冷藏肉品总仓建设工作方案(暂行)》,11月1日起,太原市、大同市、运城市等11市分别设立“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以下简称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
根据方案,凡在山西省各市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冻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应进行集中统一核酸抽样检测和外包装消毒。进口冻品运输中不得存放其他物品;进入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的进口冻品经营者(货主),须按要求如实填报货主、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冻品批次、车辆、司机、货物流向等信息;进入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的进口冻品,经外包装消杀和核酸抽样检测合格,并取得各市《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
此外,11月1日起,山西省各市从事进口冻品储存、销售、加工和使用的经营单位,需查验《进口冷冻肉品和水产品集中监管总仓出库证明》、食品安全追溯码。对11月1日前购入的冻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核酸抽样检测和消杀,纳入可追溯管理。
为保障冷冻品集中监管总仓高效有序运行,入仓冻品可进行电话预约。集中监管总仓进口冷冻品经核酸抽样检测合格的,总仓将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进口冻品核酸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冻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从11月7日起,对于违反规定,存在进口冻品应进入集中监管总仓而不进入、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